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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外国企业在华常驻机构能否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4-04-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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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魏文彩律师个人网站-循法网

  现今,随着国际经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劳动纠纷也日益增多起来。最近,针对不少客户咨询中国人受雇于外国公司在华常驻机构或代表处是否享受劳动者相关待遇问题,本律师整理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雇员系指当地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推荐或介绍并按照合同聘用的中国公民。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招聘中国公民。所需雇员必须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聘用,并签订合同,按规定办理雇员登记。在福州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统一由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负责选派。

  因此,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机构、代表处纳入用人单位主体范围。而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及相关地方规定明确此类外表处必须委托外事服务机构招聘工作人员,且部分地方审判实务将此类代表处与劳动者的用工纠纷定性为民事雇佣纠纷,适用相关的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因此,以现行规定而言,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不属于我国的“用人单位”,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就不能享受劳动者享有的诸如经济补偿金、社保等待遇。

   本律师温馨提示:现在涉外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如果你即将或正在某外国公司在华常驻机构或办事处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目前的法律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法律现状即是如此,因此,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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