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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婚姻抚养]婚姻、抚养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作者:魏文彩  

        【作者】魏文彩律师个人网站(循法网


原告:余某某,女,汉族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将婚生女抚养权判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整;

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2007228日登记结婚,2011年初至20135月双方在四川省德阳市打工(现已回老家)。在此期间,原告在外开店赚钱养家,被告在家照料小孩。夫妻双方在抚育照料小孩、工作赚钱等方面经常发生矛盾,感情关系逐渐冷淡。20135月开始,被告在未持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怀疑原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性情大变,持续多日威胁、恐吓甚至殴打原告,在原告例假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在被原告拒绝后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原告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于2013720日下午离家出走,分居至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在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判处离婚。因此,原告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名叫叶某某,年龄四周岁,另外,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与他人非婚育有一子,年龄十周岁,现由孩子爷爷奶奶抚养。原、被告婚后,大部分时间都是依靠原告在外工作赚钱养家,而被告无工作,待在家中照料女儿,且被告生性内向,不爱与人沟通交流,经济能力欠缺。另外,被告在照料女儿上,未尽到认真抚养的义务,经常出入游戏厅、沙吧(色情场所),对女儿关心、照料不够,导致女儿经常生病。更为重要的是,被告性格上有暴力倾向,多次在女儿面前殴打原告,给女儿的心理发育造成严重后果,现在,女儿已不愿意跟父亲在一起生活。基于以上事实,被告在经济能力、抚养教育、性格特点等方面都不适合于孩子的抚养与成长。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分配抚养权问题上所采的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3项有关抚养权优先考虑的规定,恳请法院考虑原告无其他子女,而被告有其他子女的事实,优先考虑原告对于女儿的抚养权,将女儿抚养权判给原告。

三、夫妻双方虽然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夫妻双方依然享有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自由、平等及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非经合法原因、合法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些权利。被告在未持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怀疑原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持续性威胁、恐吓甚至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对原告身体健康权利的严重侵害,原告保留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另外,被告在原告例假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这是对原告性自主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即原告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该案后经本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达成所愿,调解离婚,并取得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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