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魏文彩律师
执业证号:13501201220304269
电话:0591-8761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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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48994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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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南路3号中庚红鼎天下1号楼16层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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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作者】魏文彩律师个人网站(循法网)
[案情梗概] 2009年,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后认识、相恋,并于2010年4月22日结婚。结婚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并先后多次闹离婚。2012年2月2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原告于当日搬出双方共同居所,回闽侯县娘家居住至今,分居已两年有余。原、被告双方准备结婚时,由男方出资29000元,女方出资19000元,共同构成男方彩礼支付给女方家长,后女方家长退回全部款项共计48000元整作为女方生活费用。原告将该款项交于被告保管,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款项挪为他用。2012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原告要求收回垫付的19000彩礼。被告偿还现金6000元,剩余13000元未还,其写下借条,约定2012年6月30日前返还,但迄今为止,该款项一直未还。2013年2月8日,被告为挽回原告感情,写下保证书,对双方财产进行再次约定。协议内容为: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50000元整作为家庭共同开支,其名下福州仓山区某小区房产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2013年10月,被告按上述协议支付原告47000元,剩余3000元未支付,房产变更登记至今未履行。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委托本律师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按双方婚内财产协定,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福州仓山区某小区处房产的所有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婚内财产协定支付原告欠款共计16000元整。
[判决结果]诉讼中原告撤回上诉第2、3项诉讼请求,即有关财产方面的诉讼请求。法院最后判决离婚,被告要求返还47000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该案经被告人上诉后,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代理感言]离婚案件一直以来都有首次起诉一般不予判决离婚的潜规则。当初原告找到本律师时,也明确告知这一风险。但本律师根据自己代理多起离婚案件的经验,告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对结果不能报太大的希望,但是一旦提起诉讼,很多事情会因此发生变化,如当事人的心理,想法。另外,虽然不能寄太大希望于判决,但调解离婚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可达离婚目的的方法。通过律师积极主动的工作,与对方展开谈判、调解,搜集一切可以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最后很有可能换来意外的结果。本案即是如此。本律师通过请求证人出庭、开具分居证明、提供分居期间的手机通话记录等一切可以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正是通过这些证据,让被告在大量的事实前表态同意离婚。也正是这一表态,最后让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即判决原被告离婚。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黄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王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准予离婚
1.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不合。
原告与被告200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深入认识,婚后原告才得知被告结婚前已有婚史,被告对此事一直隐瞒。另外,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被告耽于养家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并多次闹离婚。我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离婚协议书、通话记录均可有效证明双方感情不合。
2、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要件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离婚姻协议书。当日,原告搬出双方共同居所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已满两年有余。分居的事实可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单等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综上,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准予离婚。
二、保证书内容合法有据,被告应实际履行相关义务。
被告为挽救双方感情曾于2013年2月8日写下一份保证书,内容对婚内有关财产进行了约定。该份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可认定为是夫妻对婚内财产的有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法律应维护该份保证书对有关婚内财产的协议内容,被告应实际履行保证书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欠条的签订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欠款
原被告结婚时,为了缓解被告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支付彩礼的问题,原告主动垫资19000元整。婚后双方闹离婚时,原告要求回收19000的垫资,被告同意支付,并已实际支付6000元,剩余的13000元被告以写下借条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但是至今未还。借条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不存在任何意思表示瑕疵或有违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该借条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支付欠款及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官予以充分考虑!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文彩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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