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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工伤]工伤如何理赔?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作者:魏文彩  

【作者】魏文彩律师个人网站(循法网)


[导言]在劳动领域中难免出现工伤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当工伤出现时,用人单位一方往往出于自身利益保护的考虑,通过各种方法拖延、拒绝工伤赔偿,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案情梗概申请人向某于2014219日受雇于福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塔吊安拆工工作,双方签定月工资7000元,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2014614日上午,申请人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工地做塔吊加节工作,当其从塔吊上往下放电缆线时,因塔吊加节平台上和手套上有机油,操作时电缆线脱手、脚下打滑,被电缆线压到右脚,致其右脚受伤,经医疗检查,造成申请人第2-4跖骨骨折。

申请人自2014614日至20141115日(共计5个月)期间在医院及家里治疗、休养。期满后,被申请人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鼓楼)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榕鼓劳险伤(决)字(2014)第×号},申请人向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因而被认定为工伤。另根据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榕劳鉴【2015】第×号),申请人所受工伤造成肢体残疾,认定为伤残十级。

申请人依据法律多次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工伤损失,但被申请人至始至终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不予支付。本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将被申请人诉至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自2014319日——20151115日期间(8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7000/*8=56000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期间(2014614日至20141115日,共计5个月)的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共计7000/*5=35000元。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3),共计91000元。

[判决结果]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91日开庭申请了该案件,经过本律师仲裁代理,仲裁庭最后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及双倍工资在内的赔偿费用,共计132272元。

[代理感言] 工伤出现后,劳动者第一反应是病治好后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一般也会同意协商解决,但双方往往会在赔偿款的数额上出现纠纷。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保护的考虑,一般都不会按照法定的赔偿额进行赔偿,而往往想通过一次性支付较少款项的方法来了断纠纷,但这种协商的后果往往是建立在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更有甚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工伤时不闻不问,根本不予赔偿。这时候,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只有相信法律和依靠法律,才能最终实现损失的弥补。虽然通过法律途径要花费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时更需要投入较长的一段时间,但守得云开方见天日,法律一定会给损害者一个公道的。而本案的经过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向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劳动仲裁程序。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的处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向某于2014219日受雇于福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从事塔吊安拆工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被申请人未按劳动法律规定与之签定劳动合同,也未按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根据我方提供的申请人银行卡流水清单、工伤认定书{榕鼓劳险伤(决)字【2014】第×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榕劳鉴【2015】第×号)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外,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1219日)第6条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711)2条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符合所列条件,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2、申请人工伤事实确定

2014614日上午,申请人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工地做塔吊加节工作,当其从塔吊上往下放电缆线时,因塔吊加节平台上和手套上有机油,操作时电缆线脱手、脚下打滑,被电缆线压到右脚,致其右脚受伤,经医疗检查,造成申请人第2-4跖骨骨折,构成伤残10级。申请人自2014614日至20141115日(共计5个月)期间在医院及家里治疗、休养。以上事实有我方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榕鼓劳险伤(决)字【2014】第×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榕劳鉴【2015】第×号)为证。

3申请人书面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依上,申请人自2014614日至20141115日(共计5个月)期间在医院及家里治疗、休养。期满后,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上班,迫于生计,无奈之下日申请人于2015325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我方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回执为证。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依据前述事实,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具体如下:

1、因被申请人至始至终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为:2014319日——20141115日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7000/*8=56000元。

2、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受工伤保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14614日至20141115日(共计5个月)工伤医疗期间的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具体为:7000/*5=35000元。

3、申请人因工致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相应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仅一年一个月左右,因此,被申请人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支付最低限3个月工资标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3),共计91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代理人:魏文彩律师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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