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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刑法修正案草案再审:宽严相济 斩断违法者“侥幸心理”
发布时间:2015-06-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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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魏文彩律师个人网站(循法网

    【来源】 正义网    



  如果把法律看做艺术品,那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便是在一遍遍精雕细琢。6月24日至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精心审议。

  为了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实现宽严相济,还有多少草案条文需要仔细“打磨”?

  “收买”儿童必处罚,收买妇女可否免罚

  6月中旬,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则帖子刷屏:“建议人贩子一律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这个话题引起广泛讨论。虽然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观点不尽理性,但却表达了希望加重处罚“收买儿童”行为的理性期待。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曾将该条款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6月26日的分组审议会场,该条款引起热议。“买被拐儿童一定要处罚,买被拐妇女有可能不罚,这会给社会释放一个不好的信息。”范徐丽泰委员认为,条文内如果有“免除处罚”,收买妇女者就会有侥幸心态,建议将“免除处罚”删去。

  郑功成委员对其一审期间提出的“收买儿童不能免除处罚”被草案二审稿吸收表示满意。他也不赞同收买妇女“免除处罚”,“如果因收买人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将意味着我们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张平、汪毅夫、王乃坤等委员,列席会议的甘善泽、沈绿叶等全国人大代表均建议: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买方市场的处罚力度,删除该条款中的“免除处罚”。谢小军、韩晓武委员还建议对收买儿童的行为一律不得从轻处罚;赵东花代表建议,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均不得“从轻处罚”。

  为更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取消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马馼委员也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这个罪名废除掉。”

  校车客车超速入罪,私家车超速、“毒驾”应否入罪

  6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一个交叉路口,一辆宝马连闯多个红绿灯,最后以160多公里的车速撞毁了一辆马自达,致两名90后当场死亡……

  “驾驶人对法律和生命的漠视,使自己手中的方向盘和脚下的座驾成为杀人凶器,我们绝对不能允许这类恶******通事故一再发生。”在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时,侯义斌委员沉痛地提起这起交通事故,并针对“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提出建议。

  记者看到,草案二审稿对刑法第133条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新增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此修改,侯义斌表示赞同,他还建议针对所有驾驶人增加规定:以超高速或追逐等违法行为驾驶车辆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要给予严惩。

  分组审议当天,正是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方新委员建议将现行刑法中规定“醉驾”的条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改为“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她表示,据有关部门的报告,与“醉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但其法律责任明显偏轻,达不到震慑效果。

  “服用毒品后驾车人往往出现幻觉,为恶******通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对这样的‘马路杀手’如果听之任之,是对公众生命的一种不尊重。”梁胜利委员说。他列举一组数据:全国吸毒人员中持有驾照的占20%左右;酒后驾车人比正常人反应时间多12%,吸毒后驾车人则要比正常人反应时间多21%;2003年到2005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报道不足10起,到2012年已超百起。

  梁胜利表示,由于目前“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公安机关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治安处罚或注销驾驶证,明显震慑不足。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对“毒驾”行为采取“零容忍”;草案一审后征求意见时,也有3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单位提出将“毒驾”入刑的意见。建议将“毒驾”列入草案有关“危险驾驶”条款。

  罗亮权、闫小培、唐世礼等委员,列席会议的何健忠、马兰等代表,都建议把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唐世礼还建议“碰瓷”行为入罪,即“采用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敲诈他人财物的”应属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闫小培则建议将“驾驶报废机动车”的情形也列入危险驾驶罪;张兴凯委员建议对内河水道船舶的危险驾驶,也如道路机动车危险驾驶一样进行处罚。

  哪些考试中“替考或找人替考”应入罪

  今年的高考已结束,但高考期间爆出的江西等地有组织的规模性替考作弊事件,让公众对“作弊入刑”的关注度再次提升。

  草案一审稿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看到,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国家规定”改为“法律规定”,将“组织考生作弊”改为“组织作弊”。

  据此,在高考等十几种依据法律设立的考试中替考将受刑事处罚,而英语四六级考试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有评论认为,草案二审稿摒弃了一审稿“替考一律入刑”的立法观念,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值得肯定。

  对这一修改,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持有不同看法。在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彬生看来,国家组织的考试有四项:普通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学考试、成人高考。部门组织的考试,如说国务院各部委组织的考试——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公安执法考试、水利部的执业资格考试等,是“部门考试”,不属于“国家考试”。英语、计算机是“学科水平考试”,学业课程考试等也不在“国家考试”之列。

  为全面规范考试行为,何彬生建议在草案中有关“作弊入刑”条款中增加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学科考试、学业课程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初认为,“国家规定”改为“法律规定”更加严谨,但也会导致实践中一些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国家考试无法纳入刑法规范。他建议在该条款的“法律”之后加上“法规”两个字,改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将法规规范的考试替考行为纳入规范。

  龙庄伟、陈建国委员认为,“国家规定的考试”比“法律规定的考试”更有利于规范考试作弊行为。龙庄伟、黄伯云委员还建议在法律上对作弊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

  此外,与会人员还围绕取消死刑罪名范围、“医闹”入刑、加大对行贿人处罚、完善贪污受贿犯罪刑罚结构等提出意见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对于推动刑事法治的进步具有积极意义。”郭凤莲委员的话道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精益求精、斟酌损益的原因所在。(记者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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