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文彩律师

执业证号:13501201220304269

电话:0591-87610333

传真:0591-87610777

手机:13489944993

QQ:2307710374 QQ咨询

律师微信号:13489944993

邮件:wwc21@163.co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南路3号中庚红鼎天下1号楼16层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魏文彩律师,籍贯福建省尤溪县,1982年 出生。本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大学教师,并兼职于福建省名仕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学教学研究, 对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学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外,本人结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律师实务,先后为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泽红酒业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好评。本人秉承“尽心尽力,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全力为客 户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

最高检:讯问未成年人须同步录音录像
发布时间:2015-01-12 浏览: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更多

欢迎关注魏文彩律师微信公众平台,请在微信中扫描左侧二维码。 

 【转载】魏文彩律师个人网站(循法网)   【来源】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昨天,记者获悉,最高检要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独立评价机制,并首次提出检察机关要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制度。这是最高检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的。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建立了多项亮点制度,如要求建立未检工作独立评价机制;进一步明确未检特色办案机制,如建立异地协助机制,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办案场所等,其中还首次提出检察机关要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的未检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未检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各省之间以及部分省内部间未检工作发展不平衡;多数地方机构、人员、制度机制均未有效建立,全国建立有独立编制未检机构的检察院不足1/4;尤其是未检专门机构建设目前受到正在进行的内设机构改革冲击,少数进行主任检察官试点的地方存在“一刀切”的情况,简单地又将未检部门并入其他业务部门当中。

因此,《通知》要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已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专业化队伍的地方应当保持和巩固”。

■解读

未检特殊性要求独立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建立独立的未检工作评价机制非常有必要。“未检工作的业务范围比其他案件要广泛得多,除了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未检部门与其他检察部门的职能明显不同,所以应当建立独立评价机制。”

此外,陈卫东告诉记者,2007年,检察机关开始提出建立录音录像制度,随后检察机关逐步对此进行完善,要求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度在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规范讯问程序,抑制刑讯逼供,实现严格文明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此前并未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录音录像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体特殊,录音录像制度对规范询问、讯问行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陈卫东说。

■背景

公诉未成年人数量逐年降

据了解,2012年,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未检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措施。2012年,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未成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2013年全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完善了未检工作特殊制度体系。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也结合实际,细化相关程序。

以上措施逐渐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2013年全国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2012年分别下降了7.72%和1.42%,2014年1至10月较2013年同期又分别下降了1.53%和1.17%。同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数也逐年递减,2013年较2008年下降了57.5%,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重新回归社会。

   



业务电话:13489944993    传真:0591-87610777   邮箱:wwc21@163.com

版权所有 © 循法网  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03793号-1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南路3号中庚红鼎天下1号楼16层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